p; 临床用血1000毫升(红细胞悬液1个单位等于全血200毫升)及以下,按实际用血费用的二倍金额缴纳用血互助金;临床用血超过1000毫升,按1000毫升用血的二倍金额缴纳用血互助金。
第八条 已缴纳互助金的患者,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在六个月内无偿献血的,可持献血证及有效证件原件到市献血办退还用血互助金,但本次不享受无偿献血免费用血待遇。
第四章 互助金用血管理
第九条 医疗机构职责:
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不得使用非采供血机构提供的血液,积极推行成份输血。
2、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设输血科,指定责任性强,业务精湛,医德高尚,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审定免交用血互助金资格。xx市人民医院和市第二人民医院为医疗证明指定单位,必须确定相关专业人员若干名,并报市献血办审核备案后方有出具不符合献血健康标准的医疗证明资格。
3、医疗机构收取用血互助金时,必须使用专用发票,填写互助金结算单,并将互助金上缴至市财政专户。每月10日前与市献血办核对上月用血情况。
4、医疗机构需临床备血时,按备血量先收取互助金预交款,用血后凭预交款收据根据实际用血量调换互助金专用发票;未用血的,凭预交款收据退还互助金预交款。
第十条 危重患者急需输血抢救时,应先予用血,输血后一周内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手续。对提供证明(件)不全者,应先缴纳用血互助金,待证明齐全后,如数退还。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医疗证明者,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市献血办职责:
1、负责用血互助金的监督与管理、免费用血的审核报销、免缴互助金的复核及互助金的退款工作;
2、负责对已缴纳用血互助金患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在用血后六个月内参加无偿献血的,退还用血互助金。如超过六个月未参加无偿献血的,则用血互助金转入无偿献血专用资金。
第五章 互助金管理
第十三条 用血互助金实行收支二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缴纳的互助金余额及利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 用血互助金余额主要用于无偿献血的还血、宣传、表彰等支出。
第十五条 用血互助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物价、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卫生部门定期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列入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