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临床用血互助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公民无偿献血,确保我市临床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杭州市公民用血管理办法》、《杭州市公民互助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用血互助金是指为推动无偿献血,保证公民临床用血,按《献血法》有关规定,由用血者个人缴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xx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患者。
第二章 互助金的缴纳
第四条 互助金的缴纳对象:
1、凡年龄在18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均未参加过无偿献血的,在临床需要用血时,除向医院缴纳规定的输血费外,均需按规定缴纳用血互助金后方可用血;
2、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后,其配偶及直系亲属需用血的;
3、在xx境外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及直系亲属。
第五条 下列六种情况需用血时可免缴互助金:
1、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需要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不超过五倍免费用血,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后需要临床用血的,按献血等量免费用血;同时免缴互助金。
2、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及直系亲属在五年内需用血的;
3、不符合献血健康标准者;
4、18周岁以下和55周岁以上的患者;
5、持有效证明(件)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国籍患者;
6、除红细胞悬液外的成分用血患者;
符合上述1款用血的,须提供献血证,符合2款用血的,须同时提供户口本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符合3款用血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指定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书;符合4款用血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上述证明(件)复印件由医院留存,在每月结帐时报市献血办复核。
第三章 互助金缴纳标准
第六条 用血互助金的缴纳是指一次连续住院或治疗期间的临床用血,如再次住院用血时应重新缴纳用血互助金。
第七条&n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