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英国在国际上的经济竞争力,1988年,英国颁布教育改革法。通过改革,把原属地方教育局的许多权力,诸如学校经费使用权和学校治理权等下放到中小学校,由学校治理委员会及校长负责,即在教师聘用、经费分配、教职工工资、图书资料及设备、清洁卫生、校舍修缮、贫困生资助等方面有决定权。
随着英国政府教育改革的一些措施逐步落实,中小学校治理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呈现出复杂性和变动性的新特点。在这种环境下,校长就不可能仅是一个教学治理者的角色,还应是一个经营治理者、协调者、领导者的角色。校长要主动进行角色调整,以适应复杂变化的学校治理环境。学校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自主决定内部的治理机构。校长的主要职责是:①与学校治理委员会一起治理学校,具体负责学校的日常治理工作;②治理学校的政策、规划;③治理教学;④治理教职员工;⑤治理预算。
随着英国政府对中小学校治理改革的深入,对校长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现在作为一名校长,不仅要管好教师和学生,还要治理经济环境,提高投资效益等。这种新的变化、新的环境、新的工作,给校长带来了挑战,使校长感到工作有压力。为解决在学校治理中所碰到的新问题,校长自身产生了强烈的要求培训的愿望。
英国校长一旦聘用,即可拿到丰厚的薪金。一般的校长年薪要比教师平均年薪高出近一倍。具体数额根据学校规模和校长本人资历来确定,如在一个有1100余人的综合中学里,校长的年薪近4.2万英镑。校长受聘后,假如在两年内不称职需要解聘,必须遵循解雇校长的固定程序,并不得违犯总的劳动就业法的要求,超过两年,解雇校长就很困难。只要校长想干,就不能辞退,直至60岁或65岁退休。英国校长职业的稳定性和优厚待遇,对许多教师来说,是他们一生中所欲争取达到的目标。
德国:校长一律任课,行政工作较少
德国属于联邦制国家,在教育治理上,联邦政府同各州政府有着明确的分工。联邦宪法规定:“整个教育事业置于国家监督之下,教育、科学的立法治理主要由各联邦州负责。”联邦政府在教育领域的权力主要由联邦教科部行使,但整体教育外交和师资待遇等则由联邦外交部和内政部负责。联邦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行使竞争性立法权,即联邦政府在某教育领域假如不立法,各州就可自行立法,假如联邦已立法,各州应以联邦立法为依据,制定有关规定;行使框架立法权,主要是确定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与各州共同承担高等学校的新建、扩建,参与具有跨地区意义的教育规划和科研促进事务。
德国各州政府在教育治理方面享有充分的自治和自主权,教育领域的基础原则不是由联邦政府的主管部门确定,而是由各州之间相互约定。根据宪法规定,只要联邦法律没有另作规定,各州政府即可在教育领域内行使国家权力、履行国家义务,教育的立法和行政权在基础教育领域里尤为明显。为避免各州教育形成明显差异,保持德国教育体系的统一性,各州组成了州教育部长联席会议,以协调各州的教育政策和措施,确保各州教育事业的一致性和互通性。各州达成的一致意见就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协议”。
德国中小学设校长一名,由地方教育部门任命,副校长由校长任命。除了校长和副校长,还有校长秘书一人,学校没有其他行政人员。德国中小学校长由于一律任课,甚至要上一门主课,各州保留着对学校行使治理权,所以,他们的行政工作较少,主要为执行州教育部的教学计划,负责组织家长委员会,进行教学分工及安排教学计划,具有负责学校的校舍设备、财务和公共关系的职能。房屋治理和清洁卫生由社会服务机构负责。学校会议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由教师和家长代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