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教育目标法》把家长参与学校治理,法定为国家的重要教育目标。1997年初,克林顿总统在《美国21世纪教育》的报告中提出“家长选校”和“学校责问”两项建议,其核心内容就是,家长可以选择学校并参与学校治理,经过家长评审不合格的学校,家长可以要求关闭。可见,美国教育行政干预较少,但社会监督力度大,这样能大大减少校长决策的片面性。
法国:校长具有双重作用
法国属于中心集权制的国家,法国的教育行政机构,独立于一般行政体系之外。教育部对下属大学区、省、县、区实行垂直的教育行政领导。法国中小学实施校长负责制。中小学设校长一名,校长秘书一名,另有两人治理教务和总务工作。学校理事会是协助校长工作、参与学校治理的学校内部组织。它由校长、行政和服务部门代表、教育教学人员代表、学生家长、学生代表和地方人士各5人组成,校长为理事会主席。学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有:讨论和研究校内的规章制度、教师和家长互通情况的方式、教学班的定额、学生上学交通、学校食堂治理、课外活动等问题。另外,法国中小学还设置教师委员会、学生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共同参与学校治理。
在法国,校长作为学校的一员,既是校长又是任课教师。他们同教师一样,均是国家公务员,聘任权在国家,而不在学校,工资直接由国家教育部发放。法国对校长的选拔非常严格,既注重资格,也注重经历,竞聘校长职务的教师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和培训。这些措施既保证了校长的质量,又提高了其权威性。
法国中小学校长具有双重作用:他们既是国家代表,拥有权力,又是执行工具,负责预备、执行学校行政会议的决议。校长的职责包括检查教学进度;负责维护秩序和安全卫生;对违纪行为进行惩戒,并向司法主管机构提起诉讼;监督和评价教师业绩等。
英国:校长虽是教师身份,但权力在扩大
英国的教育治理体制从行政建制到学校内部的机构设置都比较精简。就教育行政治理而言,在垂直层次上仅分为中心和市(郡)两级。中心教育行政部门为联邦教育部,直接受教育大臣领导,治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则为市(郡)教育局,接受教育部和市(郡)行政部门的领导,治理下属教育部门的事宜。
就学校内部的组织机构而言,英国实行的是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由各方代表组成的校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校长是学校首席行政长官,向校董事会负责,执行校董事会的决议并主持学校的日常行政治理事务。
英国的中学通常设校长1名,副校长若干名;小学设校长1名,副校长或校长助理1名。中小学校长、副校长均为教师身份,要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在中小学中,专司治理工作的是“接待室”,其实际职能类似于我国的校长办公室,根据学校规模设3~5名专职人员。除此之外,各学校还设1名高级教师和教育活动协调人,协助校长治理日常教学工作和其他事务,由德高望重、经验丰富的任课教师兼任。
20世纪80年代,英国中小学校长的权力主要有:制订学校的办学方针、目标、实施措施,并努力使这些设想为大家所接受;建立或改组学校内部组织,安排经费和教师,使决策得到贯彻;使每个教职工明确自己的职责,并保持高昂的工作热情;通过工作评估与检查使全体教职员工具有并保持一定的工作水准;为使学校目标实现,寻找一切可以寻得的帮助与支持;与校董事会成员、地方教育当局及其他学校校长保持密切联系和友好的合作;搞好对学校工作的自我评估,找出短处,设法予以补足。
为解决学校教育质量问题,更好地发挥教
育培养人才、服务经济的功能,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