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教研室综合评估选拔,最后上报学校确定参赛队员和教练。练习仍然由学生指导教师继续负责,参赛成绩归属于指导教师。
4.5 集体项目:在由师生双向选择组成的若干队伍中选拔一支强队,再由此队指导教师在全校范围,组成校队并任教练报学校审批,参赛成绩归属于组成校队的指导教师。
4.6 特长生练习,由师生双向选择上报教研室备案:
4.6.1 假如教师练习而学生不练习,由教师决定放弃与否;
4.6.2 假如教师不练习而学生要求换教师,则确认教师自动放弃,其他教师可申请接纳。
4.6.3 师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正常练习,假如连续一周末参加练习,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则按上述4.6.1、4.6.2之规定处理。
4.7 学校除提供一切能够练习的体育场地、器材和设备外,实行以重奖代替任何物质待遇。
4.8 运动竞赛,每年举行一次全校性运动会,上半年为达标运动会,下半年为田径运动会,并以班为单位组队参赛。
4.9 其他各项目竞赛,据情况和要求,由任课教师与各协会会长商定,并规定以专业教研室或专业科为单位组队参赛,成绩和奖励到班级(某教研室获得第一名,则所属班级均是第一名)。
5、体育达标实施办法
5.1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贯彻实施,更好地开展学校体育工作,不断地提高学校体育运动普及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5.2 本办法只适用于在校学生。
5.3 凡身体正常的学生,必须参加一年一次体育达标运动会,并达到下列要求:每一单项达30分;总分250分以上(含250分)。
5.4 体育达标运动会的比赛项目定为50米、立定跳远、铅球(男5千克,女4千克),男1000米、女800米,男引体向上,女仰卧起坐(1分钟)。
5.5 凡达标运动会成绩不达标者,安排一周时间进行补考一次,仍不达标者,参加补差培训,再安排一次有偿补考。
5.6 凡个人总分400分以上(含400分)给予奖励,但每项必须达标。即特等奖500分;一等奖:465—495分;二等奖420—460分;三等奖400—415分。
5.7 单项设立破纪录奖。
5.8 团体总分取前十名。即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
5.9 凡团体达标率达96%以上给予奖励。即特等奖100%;一等奖99%以上;二等奖98%以上;三等奖96—98%之间。
5.10 凡团体达标率低于96%以下给予处罚。
5.11 凡因病或残疾者,可向学校提交免试申请,申请有效后,可以免试。
5.12 凡身体过于肥胖或瘦弱者,虽然平时努力锻炼,但仍不能达标,可向学校提交降低标准申请,申请有效后,降低幅度,一般每项目不超过10分。
5.13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艺体教研室负责解释。
6、体育考试治理办法
6.1 为促进我校《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体育法》全面贯彻、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不断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并按照我校体育教学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6.2 本办法只适用于在校学生。
6.3 凡身体正常的学生,必须达到下列要求,方为体育合格。
6.3.1 体育课成绩:每期体育课成绩:每学期进行六个项目的专项教学,教师专项教学结束时进行四个等级评定。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方为体育课成绩合格:.两优者,一优两良者,一优三及格者,两良三及格者,六及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