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每月不能少于一次,对综合监管的其他行业、领域的监督检查每季度不能少于一次。县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每两个月不能少于一次。
各乡镇、各部门主要采取普查的方式。对辖区内行业和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的重大部署、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逐行业、逐企业、逐户进行普遍检查。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季度不能少于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采取经常性检查的方式。要认真落实岗位一天一查、班组车间一周一查、厂(矿)级一旬一查、公司一月一查的制度。
5监督检查的总体要求:监督检查要做到九要”即目的要明确、安排要周密、人员要过硬、重点要突出、记录要详细、意见要具体、反馈要及时、效果要明显、报告要全面。
三、强化信息通报
1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民单位每周星期三下午六时前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安全生产事故周报表、安全生产简况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周报表;每月2日前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上月各类伤亡事故统计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情况统计表、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情况统计表。
2实行安全生产“月通报、季发布”制度。县安委会办公室通过文件通报或新闻通报的方式,对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和省、市驻民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季度定期通报一次,并对安全生产重大部署、重大活动、重大任务工作进展情况以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适时予以通报;对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进度完成情况每半年定期发布一次。
3实行安全生产告知制度。监督检查人员要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事故隐患根据有关规定当场下达安全监督检查指令,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实行全过程跟踪督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依法明确责任,督促整改落实。
4实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报告制度。凡县上和乡镇、部门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结束后,都要及时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监督检查书面报告,对存在问题要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
5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已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者,要从严从重处理。
6落实安全生产旬报告制度。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于每月的9日、19日、29日将安全生产情况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于每月10日、20日、30日报县政府。
四、严格行政问责
1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情节轻微的实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实行黄牌警告。1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责任制不落实或未完全落实的2未按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3未按本文规定的次数和要求认真开展监督检查的或监督检查走过场、没有及时发现已经存在事故隐患的或对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跟踪督促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4对按规定应当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生产经营单位项目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予以行政许可(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证照颁发、竣工验收等)5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对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到位的6拒不执行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监督检查指令的7安全生产重大部署、重大活动、重大任务落实不到位或不完全到位的8突破县政府下达的阶段性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