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通知国发[]104号文件精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工作满规定年限的应享受提前退休政策,提前退休后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五妥善解决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和置换身份职工的经济补偿问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转换身份、分流安置所需的资金由省上下拔专项补助,包干使用。市、县区政府和企业也应多渠道筹资解决其不足部分。对资产一时难以变现或工龄年补偿金低于400元的由同级财政兜底解决。
六严格改制程序,依法规范操作。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职工身份界定和工龄年测算,方案的规定、审批、实施以及资产处置等方面要严格依法规范操作,并妥善解决好债权债务。对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伤害改制企业职工利益的要依法严惩。
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由粮食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调剂使用,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职工社保费。已抵押给农业发展银行的资产,处置前应及时与农业发展银行沟通,解除抵押关系后再行处置。年底以前,对国有困难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土地和用房,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3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行政性收费一律免征。办理资产、土地、房产、工商、税务以及水电、通讯等变更登记时,有关部门一律免收工本费,涉及房屋和土地勘测,二地登记及产权交易中心的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交易鉴定等中介费用,一律按现行收费标准下限的30%以内收取。
六、妥善解决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包袱。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省政府决定对年底库存的老粮”一次性划断,交给企业包干销售,保管费减半,利息据实计算至年12月31日并纳入政策性挂帐。处理后不再存在老粮”问题。对库存的陈化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倒卖和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价差亏损省上已预估纳入政策性财务挂帐之中。
二对年4月1日至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新增财务挂帐,继续执行现行有关政策,过渡期延长至年。延长期年内新增财务挂帐利息由地方财政负担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预算单独安排。对年6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亏损,省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清理认定,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分级负责”原则,省财政负担了65%,包括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利息,一并纳入了挂帐总额。
对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负担。经认定的各项政策性亏损,实行挂帐停息,并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区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的政策性挂帐相应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及时解除抵押关系。
七、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省委、政府提出的4+1改革主要内容之一,为了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正、副组长,粮食、发改委、财政、编办、民政、国资、劳动、社保、农发行、审计、工商、国土、国税、地税、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领导小组要定期听取粮改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帮助协调解决改革中随时遇到困难和问题。同时,市政府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