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主创业。二要推行分类施保办法。针对不同保障对象确定相应的保障标准,对“三无”人员中的优抚对象、高度残疾人、高龄老年人,根据实际情况上浮一定的保障比例,帮助他解决实际困难。三要坚持实行动态管理,要将新出现的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并做到应保尽保。现有低保对象困难程度加重的要提高保障标准;收入提高的降低保障标准;收入已经稳定,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退出低保。
二健全灾害应急体系制度。健全灾害管理的应急、协调、社会动员、信息共享和监督检查机制,强化灾害管理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建立健全市县乡各级政府减灾机构和各相关部门之间应对灾害的联动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抗灾救灾工作中的综合协调职能。不断完善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抗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能够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灾害管理工作的法规配套体系,明确政府、社会和受灾群众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政府的灾害管理行为,强化对灾害管理工作的监管,使救助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三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市县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实施办法,切实做好五保对象的认定、审核、审批和发证工作,全面实现五保对象应保尽保。要把农村敬老院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步伐。要创新敬老院管理方式,利用现有资源,走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路子。要动员社会力量关心支持五保供养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五保供养工作的局面。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标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税费改革中确保五保供养资金落实到位和及时足额发放,并逐步提高五保供养水平。
四建立健全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甘政办〔〕79号)对特困户实行生活救助,一直是农村救助工作的重点,有条件的县区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具备条件的要继续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和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认真做好对农村特困群众的核查、发证和救助工作。落实定期定量救济和临时救济相结合的措施。没有建立救助制度的县区,要抓紧建立,并尽快完成救助证发放工作。
五建立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各县区要在认真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先行试点,逐步建立,科学制定救助方案,确定救助标准,制定救助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公正合理地确定医疗救助对象。逐步加大医疗救助配套资金投入,扩大医疗救助基金规模,增强对困难群众的救助能力。要将医疗救助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等相关的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将五保户、特困户纳入救助范围,资助其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六建立城乡特困群众住房援助制度。各县区级政府每年要帮助农村特困群众建设和修缮一批住房,逐步解决或缓解他住房困难。对城市住房困难居民,可通过优惠方式出租政府现有公有住房进行救助;对“双困”家庭即:生活困难户、住房特困户按规定的标准发放租金补贴;对城镇低保户,采取减收取暖费的方式予以救助。
七建立城乡特困学生教育救助制度。市、县区财政每年都要按比例列支教育救助基金,资助特困学生上学。要认真落实城乡困难群众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免学杂费、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规定,继续做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慈善捐助等专项救助工作,确保贫困群众子女上得起学,不失学、不辍学。要充分调动各企业、经济实体及个人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