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八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监控
各县(区)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定,加强灾后重建项目、集中安置点和各种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工作,为建设项目施工和运营安全提供保障。要加强对各重点矿区、公路沿线、水库、河道、削壁建房、挖土采砂等工程建设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控,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特别是矿区地质灾害恢复治理工作,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做好本年度保证金提取和缴存,加大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监管力度,确保今年全市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取得较大成效。
九)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工作
各县(区)要要将宣传培训工作作为地质灾害预防的一项重要措施,组织专门技术力量,继续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宣传培训力度。要加强对基层乡镇、国土资源所、重点村社干部和监测预警人员的培训,使基层干部群众掌握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提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责任感,增强了抗震救灾各部门之间配合协作和应急反应能力;要重点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山区和人口密集区的宣传,力争做到人人知道地质灾害前兆、监测方法、报警方式、躲避路线、自救常识等基本防灾知识,切实提高人民群众防灾意识和能力。特别是灾后重建点的宣传,要以认识灾害、避让灾害、安全选址建房为主,确保群众灾后重建的房屋不受地质灾害威胁。
五、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各县(区)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本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国土、防汛、水利、水保、预警、、气象、广电、建设、交通、安监、环保、民政、通讯、电力、旅游、农牧、教育、林业、环保、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及武警等有关单位要按照《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确定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全力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切实落实好各自职责,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损失和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