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干部廉洁自律意见
(五)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它利益;
(六)以各种非法手段拉票“贿选”或者在选举中侵犯村民的合法权利;
(七)侵占集体财物或者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八)以村务或者其它公务为借口,用公款吃喝或者用公款相互宴请;
(九)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或者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十)公费旅游,以开会、考察、学习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或者用公款为他人支付旅游费用;
(十一)违反规定配备和使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十二)借婚丧嫁娶及喜庆等事宜,聚敛钱财;
(十三)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色情、涉毒和封建迷信活动以及为“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它便利条件;
(十四)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上述规定,社区、居委会党员和干部参照执行。
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必须按照上述规定严格自律,自觉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认真宣传贯彻本规定,并将规定执行情况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切实解决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对规定执行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党员、干部,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收缴其所获的不正当经济利益;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
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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