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镇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市府办《关于促进镇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河府办〔2009〕10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镇村级公益性公墓(含骨灰楼、堂,以下简称公墓)建设,促进殡葬管理工作规范化,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要求
(一)规划原则。镇、村公益性公墓选址时,应充分利用荒山脊地,不得在“三道两区”(指铁道、国道、省道公路两侧及城镇周边区域、风景名胜区)和其它有碍观瞻的地方建设;要避免占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地,并远离村庄,避免对周边群众的生活造成影响。公益性公墓要以小型、简易、实用、少占土地为主。
(二)建设要求。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镇、村委会、自然村为单位建设,也可以姓氏为单位或联合建设。为解决好骨灰(骨殖)的安置问题,满足不同层次群众对骨灰(骨殖)安置的需要,有条件的地方可兴建村级公益性公墓;经济困难的村可利用宗族的祠堂或废弃的旧屋改建为骨灰楼(堂);范围不大、人口不多的乡镇,也可以乡镇为单位兴建公益性公墓;对一些建设骨灰存放设施有困难的边远山区农村,丧属可领回骨灰安放(葬)在经按规定批准建立的公共墓地进行深埋处理,不留坟头,但允许立一小碑作标记,碑的地面高度不准超过30厘米,宽不准超过15厘米;推行树葬型葬法,就是树下安葬骨灰,这是一种比较灵活且符合生态建设和环保的葬法,有条件的镇村可新建树葬型公墓;群众也可在自己林果园内建立家族型树葬型公墓。严禁乱埋乱葬。对新出现的乱埋乱葬坟墓,一律予以清理。
(三)建设标准。要根据当地的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控制公墓规模。1、公墓建设用地面积标准:按照每年5‰的死亡率及20年的使用期确定建设面积,并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2、墓穴用地标准:单人墓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人合葬墓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同时,要逐步完善道路、停车场、拜祭场、厕所等相应配套设施,做好环境的绿化、美化。
(四)时间要求。至2009年底,灯塔、船塘、黄村、蓝口4个镇要完成镇、村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任务;2009年底,黄村、柳城、上莞、叶潭4个镇要完成镇、村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任务;二零零八年底,义合、曾田、骆湖、黄田、康禾5个镇要完成镇、村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任务;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