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范围,依法组织招标。对于委托招标代理的工程,如果发生规避招标或招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责任外,还要依法严肃追究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4、强化工程合同管理,严禁“阴阳合同”。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即“阴阳合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竞标,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勘察、设计、监理取费规定无理压价强签合同。对于违反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对于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执行,并不予工程验收和备案。对于已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价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新开工的工程应视作建设资金不落实,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5、认真贯彻国办发(2003)94号,抚府办发[2004]11号和省政府赣发(2004)17号及建设部建市(2004)4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狠抓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区建设行政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工程总造价的15%收取工程担保金,以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杜绝新的拖欠现象发生。 四、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综合治理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承包承揽工程,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要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合同及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以及勘察、设计、施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均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或分包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不进行合同或分包合同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公开通报,并在资质年检中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册。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责令改正,或依法进行查处。 2、加强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管理班子的管理。每个项目经理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对施工现场组织检查,发现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行为的,不仅要对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依法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而且要对项目经理予以降级直至吊销资格证书。 对于建设单位不依法行使分包认可管理,甚至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串通,允许其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转让监理业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公开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3、按“二法”、“二条例”的要求,对我区现行投标资格管理办法、评标办法等进行清理,按国务院和国家计委规定,对勘察、设计、监理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统一明确。遵循市场经济原则,逐步改革建管模式。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尽早出台我区部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担保办法,培育工程建设同业担保主体。 五、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强化建筑市场的准入和清出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严厉打击无证、越级或者挂靠承接工程业务的行为。要依法将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单位全部纳入资质管理轨道。 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和资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