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信访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信访工作,夯实基础,整体提升全市信访工作水平,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访工作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39号)和《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信访局关于开展全市信访工作基层基础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信访工作基层基础建设活动。现就开展这一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化建设“平安上虞”、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不断创新发展“枫桥经验”,进一步健全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完善工作网络,规范信访秩序,强化源头控制和基层就地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为推进率先发展、实现富民强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经过2年的努力,全市基层基础信访工作水平有明显提高,全市乡镇(街道)“四规范、一满意”(组织规范、制度规范、业务规范、接待场所规范,群众满意)率力争达到100%;村(居)“六个有”(有一个组织、有一支队伍、有一套程序、有一间信访调解室、有一处宣传窗、有一本台帐)达到80%以上,切实为打造“平安上虞”、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三、工作内容
(一)组织规范
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综治工作中心建设,建立健全由党政一把手负责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信访办建设(设在综治工作中心),调整充实信访干部队伍,明确工作职责和程序。
村(居)、企事业单位也要在完善综治工作站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落实信访(纠纷)调解干部,并以自然村为单位配备信访信息员。通过规范和健全信访工作网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制度规范
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完善信访工作十项制度。
1、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继续强化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一岗双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信访工作机制。主要领导要认真阅批和处理群众每一封来信,对上级立案交办的信访案件、重要集体上访及联名信,要亲自协调处理,并跟踪督查督办。各村(居)也要做到定人定责,有效预防、化解、处置各类矛盾纠纷。
2、信访工作会议制。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定期召开信访工作会议,听取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部署信访工作;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要不定期地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信访疑难案件和存在的问题;信访办每月召开一次通报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分析研究,落实责任,调处化解并汇总上报。同时,要建立每季度召集各村(居)信访(纠纷)调解员和信访信息员工作例会制,贯彻学习《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相互交流工作,研究信访问题,落实对策措施,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
3、党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和下访、约访制。党政领导要坚持每月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同时,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下访活动。各办、线(中心)中层干部、各驻村指导员、驻村干部和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信访调解员参与接访。要通过走访、约访、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了解情况,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坚持解决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村(居)、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驻村指导员和驻村干部要对信访人做好回访工作。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