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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建设教育培训管理意见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建委培训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各建设教育办学和培训机构的教学培训行为,理顺市场行为与行业管理的关系,加强对建设教育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有关指示精神,做好建设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结合*市的实际情况,现对规范我市建设教育的培训行为,维护建设教育的正常秩序提出贯彻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相应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我市各从事建设教育的培训机构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相应的经费。在我市从事建设教育的任何机构和部门,都必须符合以上规定。
凡符合条件和有关规定的办学机构,可按建设部、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开展建设教育的相关教学培训业务。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和规定的单位的教学培训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实行建设教育培训机构网上公示制度
        为了加强对建设教育办学(培训)机构的管理,确保教育培训质量和教学工作秩序的规范化、制度化,今后凡在我市从事建设教育办学(培训)的单位,都必须按规定将申报办学(培训)的有关资料,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属地建设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市建设委员会按程序初审后报省厅审核确认。我市对确认的建设教育办学(培训)单位在《*建设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对于不符合办学(培训)条件、弄虚作假的单位,将在网上进行通报,并取消其申报和确认的资格。凡受到两次及以上警告和取消申报确认资格的单位,今后不得再在我市从事建设教育的办学和培训的活动。
        三、从事建设教育师资的确认和管理
        从事建设教育的人员一般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国家教育机构核发的教师资格证书;
        2、具有高级职称及以上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3、长期从事与建设教学相对应的各专业技术骨干。
       各办学(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以上条件,在教学培训落实教师时,要按照上述条件聘请与建设教育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执教人员。各主管建设教育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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