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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党建设意见

各县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局党委:

随着我市教育体制的不断改革,许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投入到教育事业中,社会力量办学(以下统称民办学校)已成为我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在民办学校建立党的组织,理顺隶属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规,经自治区、市、县(区)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我市登记的民办学校,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都必须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在3名以上、50名以下的,应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或接近50名的,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就近与其它学校的党员建立联合党支部;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把工会、共青团组织先建立起来,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高等学校,由举办单位党组织负责学校党组织的建立,并领导其工作。党组织关系不在石嘴山市内的单位或由公民个人及其他形式举办的高等学校,由市教育局党委负责学校党组织的建立,并领导其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中等教育(含中专)及以下的学校,由举办单位党组织负责学校党组织的建立,并领导其工作。由公民个人及其他形式举办的中等教育(含中专)及以下的学校,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区教育管理部门党组织负责学校党组织的建立,并领导其工作。

市、县(区)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技术培训机构,由劳动部门党组织负责建立党组织,并领导其工作。

2003年底前,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都要建立党组织,组织关系不顺的,由市、县(区)教育局党组织负责调整。具体工作中有困难的,由市、县(区)党委组织部负责协调,做好民办学校党组织的建立及领导工作。

民办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成员,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及选举结果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可先由上级党组织指派或任命党组织负责人,待条件成熟后,再按规定进行选举。民办学校党组织的负责人,经选举可由学校行政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设董事会、理事会的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应进入校董事会、理事会。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工作变动时,须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党组织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对兼职党务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党务工作应计算一定的业务工作量。党组织活动经费应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党组织活动时间要有保证。

二、民办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民办学校党组织在教职员工和学生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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