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市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时,可优先被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资金和科技扶持资金。
四、促进上市公司发展的扶持政策
12、鼓励上市与兼并收购。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按规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市政府奖励25万元人民币;企业完成上市前辅导的,市政府奖励75万元人民币;企业实现上市,公发募集资金到位后,投资地在xx的,市政府对我市前五家上市企业各奖励400万元人民币,以后上市的企业,每家企业各奖励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奖励作为政府性补贴不征所得税。各乡镇(街道)每推动一家企业上市的,给上市企业所在乡镇(街道)30万元人民币奖励,同时对上市工作责任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实现买“壳”上市且上市公司住所注册在xx市的,市政府奖励企业300万元人民币。
13、从企业实现上市当年起,以企业上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入库数为基数,三年内每年超过本市当年平均增长率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在第二年以适当方式按50%的比例补贴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14、对上市公司拟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发改、国土部门优先保证所需建设用地指标。
15、上市公司上市五年内兼并、收购市内企业,在办理被兼并、收购企业的土地、房产权证过户手续时,享受本意见第6条同等政策优惠。
以上政策适用于按上市要求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指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有上市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参与)、拟上市公司(指有上市资质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已完成尽责调查,出具推荐上市意向书并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企业)、上市公司(指完成挂牌公募工作)、“买壳”公司(指“买壳”后注册地迁入xx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和服务
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总体领导和协调全市的企业上市工作。市发改局(市上市办)具体负责日常的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各乡镇(街道)要建立机构,落实专人,抓好此项工作;财政、经贸、税务、环保、国土、建设、工商、科技等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能高效运作,尽心尽力为企业做好对口联络和各项服务工作,努力营造政府合力推进企业上市的良好氛围。
企业按本实施意见办理有关事项,由市发改局(市上市办)出具相关证明。拟上市公司自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之日起、上市公司自挂牌之日起、买壳公司自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5年内企业外迁的,则所得优惠及奖励一并予以收回。
本实施意见由市发改局(市上市办)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文章 写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