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企业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发展实施意见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证券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3〕4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67号)精神,结合xx实际,现就我市培育企业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育上市企业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1、企业上市是加快企业扩张,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提升产业水平、提高市场竞争力和转变增长方式的有效途径,是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的有效手段,也是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和全市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充分认识培育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增强发展xx经济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培育企业上市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培育上市后备企业,积极支持企业上市
2、新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且主业明显;原有企业所有者权益在3500万元以上,近三年企业销售收入累计3亿元以上、近三年税后利润累计3000万元以上,产品科技含量高,具有高成长性,在全国同行业的排名靠前。同时,经营班子素质较好,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及在近五年内有上市设想和计划安排的企业,均可列入上市培育对象。
3、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初审,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由市上市办负责牵头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列入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要制订好上市工作的计划,确定专人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为企业上市做好基础工作。
三、培育企业上市的扶持政策
5、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基金”,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可按原企业投资比例分摊归投资者所有。在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后到企业上市期间,企业原来按地方政府规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符合法律法规的,继续保留。
6、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的变更,按非交易性变更处理,免收办理变更、过户手续费。
7、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因资产评估增值及原企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量化给个人时,缓征个人所得税,在发生转让时一并交纳;企业改制后利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不征个人所得税;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缓征个人所得税,在发生转让时一并交纳。
8、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会计审计调整增加利润从而增加的税收,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在当年以适当方式全额补贴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该补贴不征所得税。
9、企业在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上市过程中需要剥离或重组的资产,在股权转让、资产购并时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可按非交易性变更处理,免收办理变更、过户手续费。
10、企业在整个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凭证,经财税部门核准后可以摊入当年经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