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缴办法
(一)补缴标准
缴费基数为补缴时本县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18%。
(二)具体补缴办法和享受的待遇标准
1、原已缴纳部分费用、现由社保中心按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即*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一次性补缴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县财政补助),从发文次月起按现行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以后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养老金;年龄在80周岁以下(即*年01月0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纳部分不记个人帐户),县财政补助比例为10%,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现行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以后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养老金。其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即*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每超过2 岁,个人缴纳部分少缴1年。如个人选择不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县财政补助)的,从发文次月起按20*年本县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养老金标准发给养老金,以后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养老金。
2、*年*月30日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纳部分不记个人帐户),县财政补助比例为10%,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现行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以后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养老金。其中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人员(即193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每超过1岁,个人缴纳部分少缴1年。如个人选择不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县财政补助)的,从发文次月起按20*年本县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养老金标准发给养老金,以后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养老金。
3、*年10月0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由本人一次性补缴1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基数和个人帐户记帐比例补记个人帐户,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现行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以后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养老金。其中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人员(即193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每超过1岁,个人缴纳少缴1年。一次性补缴的1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也可选择缴纳8%(个人缴纳部分不记个人帐户)、县财政补助10%的,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按20*年本县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养老金标准发给养老金,今后统一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养老金;其中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人员(即193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个人缴纳部分每超过1岁,少缴1年。个人选择不补缴的,仍按县政府[20*]67号专题会议纪要规定享受生活补助待遇。
4、*年01月01日至20*年*月30日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由本人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基数和个人帐户记帐比例补记个人帐户,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现行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以后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养老金。一次性补缴的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也可选择缴纳8%(个人缴纳部分不记个人帐户)、县财政补助10%的,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按20*年本县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养老金标准发给养老金,今后统一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养老金。个人选择不补缴的,仍按县政府〔20*〕67号专题会议纪要规定享受生活补助待遇。
5、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