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占地农民就业保障实施意见
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管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统筹负责经办业务。各县区成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股(室)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股(室)市、县区要调剂增加事业编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2明确工作职责。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有关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审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年度计划,解决疑难问题。审批县区实施办法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处理。督导工作进程。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制定和统筹费用的调剂。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面组织实施;国土部门负责基金代扣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基金专户管理和基金运行监督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救助和撤村建居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调整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时户籍及年龄的确认和“农转非”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规范运行。
3落实政策措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涉及面广。全面掌握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政策,政策性强。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省、市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有关精神。加强工作人员培训。注意工作方法,积极引导,耐心解释,认真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与当地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易操作、易接受、易推广。要采取得力措施,从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上予以支持和倾斜,确保此项工作如期启动,按照预定目标顺利推进。
实施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