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九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规范性文件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制定发布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授权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草案内容,不得照抄照搬,重复行文。要坚决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规范性文件要条理清楚,用语准确,层次分明。
十)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严格按照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县规范性文件管理程序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坚持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时,政府法制机构要把审查关口前移,加强指导,确保质量。凡规范性文件印发后,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中心或公开(告)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健全相关制度,逐步实行将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发布。
十一)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县政府发布或由县政府办公室转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县政府法制办提交备案文本、起草说明及制定依据和相关材料,由县政府法制办依法向市政府和县人大报送备案。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县政府法制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应当给予及时受理和处理,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十二)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定期清理制度。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并在文件中注明;标注“暂行”试行”有效期为2-3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要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施行的按照制定程序重新发布。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变化情况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每隔2年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三)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要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保护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
十四)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减少执法层级,推进综合执法,提高基层执法能力。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责任,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权责一致。各级行政机关要主动公开执法依据和执法权限,并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定期梳理执法依据,及时调整执法职责。加强行政执法情况评议考核工作,考核结果要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十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重点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完善行政执法告知、说明理由、回避、调查取证、听证和集体决定等制度。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各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