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牧还草工程实施工作意见
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县级自查验收,自查验收合格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提请省、市退牧还草领导小组进行验收。项目建成后,严格执行《草原法》省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草畜平衡制度、禁牧休牧制度,颁布禁牧休牧令,禁牧区五年内不得放牧,休牧区在牧草生长期休牧90天。草原监理部门加大草原执法力度,及时制止和查处在禁牧、休牧期内擅自放牧、破坏草原植被及其围栏设施等违法行为和案件。
6强化技术措施围绕退牧还草工程的实施,依托科研技术推广单位,推广综合配套技术,开展草原科学试验研究,全面提高退牧还草工程的科技含量。一是配合项目技术支撑单位开展草原生态及相关的科技研究和推广项目,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提高项目科技含量。二是完善草原动态监测体系,与项目技术支撑单位联合建立退牧还草项目区生态监测体系,对草原面积、生产能力、植被恢复状况、生态环境状况、草原自然灾害及人类对草原的影响进行动态监测。三是加强对项目区干部群众的培训,努力提高农牧民的养殖效益,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实施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实施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