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委托评估合同。
4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5送达评估报告、协助评估机构公示评估结果。
(四)核实被拆迁人房屋权属和用途
1被拆迁房屋的权属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
2对《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测绘部门认定。
3被拆迁房屋的用途。
4无规划批准手续房屋和违章建筑的认定,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通知》通知( 建房 ]38号)有关规定执行。
1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拟拆迁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达不成共识的应共同申请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一方不愿申请的由另一方单独申请认定。
向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分别出具认定通知书,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认定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将通知书抄送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2下列房屋应认定为违章建筑。其他无规划批准手续的房屋应不认定为违章建筑: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房屋,按照 年 月 日实施的城市规划法》规定界定城市规划区后。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使用期满未予拆除的临时建筑。
5房屋承租人和使用人的确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当事双方充分协商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对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应当充分协商。
2需要对被拆迁房屋的共有部分进行分摊的应要求共有部分的产权人提供分摊部分面积确认书。
3对被拆迁人(承租人)符合申请租住廉租房条件的拆迁人要协助其做好申请工作。
(六)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要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由拆迁人交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对拆迁补偿价格协商不成的可按照评估价格确定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多次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均可申请行政裁决。
3拆迁人要按照拆迁安置工作程序及时公布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搬迁顺序、选房顺序号、安置情况。
(七)个案处理特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
报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拆迁: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
1有产权纠纷的
2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对上述房屋实施拆迁前。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将有关补偿资金交拆迁管理部门专户存储。有关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八)组织动迁工作
1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搬迁时间。
2出具搬迁证明、入住证明(过渡房)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办理被拆迁房屋移交手续。
3若拆迁当事人违约,应及时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处理。
4按照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选择拆除工程施工单位。
5督促拆除施工单位在实施拆除的15日前将施工组织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有关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九)工作备案。
1对拆迁补偿安置资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