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用于学校的发展、运转和资助贫困生。“十一五”期间,州、市财政原则上都要安排专项经费,并建立经费使用管理机制,资助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子女。职业学校用于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和贫困家庭学生学费减免的费用不低于5%,并优先组织贫困家庭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半工半读和创业实践。州、市职校要把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范围,金融机构要为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必要的助学贷款。
(十九)按照“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积极支持职业学校广泛开展社会融资,鼓励职业学校通过信贷、引资或进行后勤社会化改革等方式,吸引社会各界参与职业教育投资。
七、着力营造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州、市政府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协调和评估。把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职业学校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和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完善州、市两级职业教育统筹管理机制,明确教育、发改、财政、经贸、劳动保障、农牧、扶贫、科技、人事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建立政府部门之间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十一)严格目标考核责任制和督导检查制度。州、市政府要将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把职业教育督导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职业教育的评估检查。依法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二十二)完善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评价及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学校学生学习期满,经学校考核合格,发给毕(结)业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人员,经职业学校考核合格后,发给相应培训证书。职业学校要鼓励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从业和取得相关待遇的凭证。到2010年,职业学校毕业生取得“双证”的比例应达到70%以上。
(二十三)倡导尊重人才、尊重技术、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州、市政府和部门、行业组织要表彰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州内各类媒体要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择业观,形成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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