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责任,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一)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适应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进一步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职责。
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对全市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十五年教育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宏观管理,加强对县(市、区)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和评估;负责市区教育发展规划、市本级学校的建设、校长和教师的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建设;建立有效的教育发展保障机制,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费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确保按时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统筹安排中小学公用经费,落实校舍建设和维护改造资金;负责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开展助学活动;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评估。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成人教育办学责任。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在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改善寄宿制学生的生活环境和营养状况、协调解决寄宿制学生交通问题、提高高中入学率和巩固率、组织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乡(镇)、村要共同负责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平安。
(二)高起点高质量做好教育规划。按照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各级各类教育统筹发展、逐步实现“小班化、均衡化、信息化”的教育现代化要求,编制完善教育规划。并按照2020年与全省同步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目标,组织实施教育发展规划。要特别重视在推进“集聚发展”中,按照产业集聚和人口集聚的要求,同步修订完善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先导作用。在旧城改造、房地产成片开发、新区建设和城镇化建设中,必须按照规划要求与工程同步配套建设中小学和幼儿园。县域内农村学校建设要纳入城乡一体化综合发展规划,促进教育均衡,提高整体办学效益。各县(市、区)、乡(镇)要对学校和社会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实施统筹规划,尽可能实现共建共享。
(三)完善基础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各县(市、区)要将基础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投入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依法做到财政对教育拨款的“三个增长”、“两个提高”。积极创造条件,使各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支出所占的比例逐年有所提高。各级财政每年超收部分和预算外收入应按不低于年初确定的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用于教育。至2015年,全市力争基本化解高中段学校基本建设的债务。
(四)加快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高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按省定标准足额安排生均公用经费,做到逐年增长,并对农村学校和寄宿制学校有所倾斜,切实保障农村小规模学校的正常运转。在规划建设和项目安排上,把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基本功能建设和新农村建设重点项目优先安排。在财政投入上,把教育基本建设经费、“校舍安全工程”经费、新“四项工程”经费、标准化学校建设经费等列入预算予以保证。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按规定测算安排校舍维修、改造经费。对办学条件低于基本要求的薄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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