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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中全面实行公示制和预审制意见

各县区党委组织部、市直各部门党委(总支、支部)、各企事业单位党委:

    近年来,我市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全市党员队伍素质明显提高,结构不断优化。一些党组织探索实行了发展党员公示制和预审制,对把好“入口关”,保证新党员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总结推广基层好的做法和经验,根据《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发展党员工作中全面实行公示制和预审制,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发展党员公示制

公示制是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由党组织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实行公示制,可以使党组织在接收预备党员之前,除了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采取个别访谈、座谈会的形式了解情况外,更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民主监督,增加透明度,使发展对象在走进党的队伍之前就置于党员、群众的监督之下。

 公示的时间、内容、方式、期限。公示应放在支委会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后、支部大会讨论之前进行,公示期限一般为7--10天。由党支部将发展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现任职务、主要经历、申请入党时间、培养教育情况、支委会意见、准备发展的时间等通过张榜、公告等方式,在该发展对象的工作单位或工作场所公布,或以会议的形式向党内外群众宣布,广泛征求群众对发展对象在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业绩、廉洁自律、关键时刻的表现等方面的意见。公示时,党组织要为群众反映情况提供便利,并注意做好保密工作,消除群众的顾虑。公示工作也可以由党委(总支)统一安排进行。

 公示中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对群众在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党组织要认真分析研究和调查核实,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对查无实据或与事实不符,或情况党组织已掌握不影响其入党的,及时发展吸收为党员;如反映的问题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或有一定的问题,尚不具备党员条件,应暂缓发展;如反映的问题较严重,且情况属实,应不予发展。对群众超过公示期限反映的问题党组织也应认真对待,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如尚未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要暂缓召开,待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如支部大会已讨论通过,应经调查核实后,再决定报上级党委审批;如上级党委已审批,要将调查核实的结果作为对预备党员考察和转正的依据,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处理。

 对借机诬陷、打击报复公示对象的行为,经调查核实后要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报有关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全面实行发展党员预审制

 预审是党支部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在讨论接收或上级党委审批前报市、县区党委组织部和上级党委预先审查。

预审的内容。基层党组织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思想汇报、培养考察材料、短期集中培训材料、政审材料、公示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等材料,报县区党委组织部或市直部门党委、国有企业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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