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组织成立大会相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政府对本社扶持和社会捐助资金,用于产业的发展,单列帐号,不得纳入分配。资产处置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章 终止及清算
第四十五条 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报审批机构批准后,予以解散。
(一)本产业消失;
(二)三之二以上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三)与其他合作社合并;
(四)股金亏损三分之二以上,不能继续运作。
第四十六条 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社员代表大会选出清查小组成员,对本社的资产和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清算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聘用人员工资,税务,外部债务,剩余部分按股金返还社员,若资不抵债,由股金承担亏损。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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