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2009年起,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采取贴息、奖励、资助等形式,支持石雕、鲁锦等文化产业发展。
二、从2009年起,设立xx县文化产业发展突出贡献奖,对在国家、省、市获奖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对到国外、省外、市及市以上参展的文化企业,分别按照展位费的80%、50%、30%,由县财政给予补贴。县直有关部门组织对外参展的文化活动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四、2009年12月31日前,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石雕、鲁锦等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文化产品出口按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五、2009年12月31日前,对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进区入园的新建文化企业,经销县外石材的新建石雕文化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返还3年企业所得税。
六、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实行贴息贷款政策。
七、对在县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艺术人才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开办创作室、雕刻馆等文化企业的,可以个人名字作为企业字号办理登记注册。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或有特殊需要的文化企业,报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山东”行政区划;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报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可以使用“济宁”行政区划。
八、保护和推广xx县文化产业著名商标,鼓励文化企业争创山东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对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九、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意中心或技术中心的文化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用于中心建设;对与高等院校联合建立教学实践基地的石雕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用于基地建设;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文化产业专业人才建立创作工作室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
十、建立艺术作品评审制度和民间艺术荣誉称号评定制度。对获得县级以上艺术作品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人员,可分别授予xx县民间高级工艺美术师、民间工艺美术师、民间助理工艺美术师荣誉称号。
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