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363.3万平方米。
新建商品住房中,需要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2.55万套,建筑面积225.30万平方米(其中包括“两限”普通商品住房5500套,建筑面积47.63万平方米;拆迁安置房9900套,建筑面积92.78万平方米)。
五、年度住房建设结构要求
(一) 总体要求
本年度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二) 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
本年度凡新审批、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中,经济适用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为保证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的居住面积,部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
(三) 商品住宅中套型建筑面积比的要求
为更科学合理地指导各类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新建住房供应结构比例采取“总量控制”和“项目平衡”相结合的原则,在满足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年度新审批、新开工住房总面积比重70%以上的“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可根据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项目平衡”,科学分类合理确定其住房结构比例。
具体单个建设项目可根据其所处位置、总用地规模、开发强度、建设年度、具体定向安置等实际情况,在保证年度总量满足要求的前提下,经可行性分析后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同意调整后,进行适当调整,并同时明确具体平衡地块,要求同步实施。原则上,出让地块和平衡地块在同一行政区(区、开发区)内实施。
(四) 两项强制性指标的确定
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应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审批、新开发的住宅项目中。
两项强制性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中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六、年度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一)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重心向城市新区转移。
(二) 年度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与结构
年度,新建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199.04公顷。其中,保障性住房用地为48.92公顷,占年度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比例达到24.58%;商品住房用地为150.12公顷。
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中,应当有90.41公顷用于建设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其中包括“两限”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面积20.58公顷;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面积42.17公顷)。
七、保障性住房建设分区安排
年度新建保障性住房共14186套,建筑面积96.7万平方米,建设用地总量48.92公顷。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分区安排:西乡塘区5138套,建筑面积37.0万平方米,建设用地17.17公顷;兴宁区2103套,建筑面积15.0万平方米,建设用地7.76公顷;青秀区3171套,建筑面积22.0万平方米,建设用地10.99公顷;江南区2434套,建筑面积16.0万平方米,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