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原则话相搪塞。”(保育钧,2001) (二)渐进式改革模式的缺憾:制度滞后与制度缺陷 中国改革的特征是渐进式,这一模式避免了前苏联和东欧“休克式”改革带来的剧烈冲击,保障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尽管如此,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使我们不能不看到渐进式模式的内在不足。 由于这一模式的基本程序是:从不公开报道的试验,到原则上给与肯定(通常以最高领导人讲话的形式公开),在认可改革试验成功之后才给予正式批准,才开始制定具体的法规和治理办法,因而这一模式必然带来制度建设的滞后。非凡是在财税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地方的下级政府受利益驱动,其扩大“试验”范围的行动往往比上级政府要快得多,省级地方政府又快于中心政府,由此进一步加大了政策制定与实施的时滞。 由于存在上述时滞,各地出台的政策往往五花八门,且随意性很大,带有临时色彩(如各类“决定”、“办法”、“通知”、“条例”等的时效均不确定,有的地方过一、两年就出台一个新规定),缺乏权威性。到目前为止,国家有关民营经济的利益和权益保护的法律还相当零散,缺少一个以稳定的规章制度为基础的治理体系。有关维权的制度也不成系统,缺乏统一性,不同地区执行政策的力度相差很大。有人将之形容为:“改革的上层、保守的中层、刁难的下层”。很多好的政策经常是到了基层就被扭曲或者执行不下去,一些纠纷的异地处理更是十分困难。此外从地方法规的具体内容看,大多比较重视细节问题,如注册、税收、减免费用等等。而民营企业真正需要的是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和与其它市场主体平等的待遇,对此法规和政策却较少涉及,因而往往是治标不治本。还有的法规和政策内容空泛,一般性提法较多。例如有的地方规定:“不得向企业摊派和收费”,而对于乱摊派、乱收费了以后怎么办却没有具体的处理办法。再如对于民营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和经营场所,规定“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和合理补偿”,但什么是“合理”的标准,安置和补偿的具体程序又是什么却没有明确,操作起来余地极大。凡此种种,最终导致现有制度往往有名无实,投资者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 在分析现行民营企业权益保护制度的缺陷时,我们不能不注重到实施了数十年的国有产权制度。这一制度的特点包括:①财产权利根据所有者性质不同确定,而不是在主体权利平等的基础上形成;②国家拥有绝对的财产权利,国家的财产权利大于其他一切财产权利;③由于个人财产所有权不得与国家财产所有权相抵触,与国家的财产权不能处于同等地位。而国有企业是国家的企业,国有资产等同于国家财产。因此国有企业财产权的地位高于个人财产所有权,当然也就高于民营企业财产所有权(参见《民营经济内参》2001年12月14日,p.15。)。④由政府代表国家治理财产和行使所有权。由于国有财产的规模极其巨大,中心政府不可能承担全部国有财产的治理职责,因而国有财产权利实际上是由各级政府分别享有的。从上述国有产权制度的特征可知,在这一制度环境下,要真正认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真正做到“一视同仁,平等竞争”,不是一件轻易的事情。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级政府很多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都可以从这个制度的特征中得到解释。 但是,以市场经济的眼光来看,现行国有产权制度是存在严重缺陷的。由于这种产权制度的最大优点是便于国家集中全社会资源用于大规模经济建设,因而可以说,这是一种非常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产权制度。没有这一制度,国家就不能充分把握资源,计划目标就无法实现。现在的问题是历史的车轮已经驶入了市场经济时代。实践表明,国有产权制度的内在缺陷正在日益阻碍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