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分析与建议
初的投资回收方案已经无法实现。 吸引民营投资又不按市场规则办事,资金投入便如泥牛入海无影无踪更谈不上回报,这种“投资”方式是任何正常的投资者都无法承受的。政府一再失信于投资者,不仅会吓跑一大批企业家,更会严重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贻害长远,因而这种做法实在是要不得。 二、民营投资权益保障环境不佳的原因 (一)被动接受民营经济的后遗症:理论指导迟滞 回顾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感受到决策当局的无奈。可以说,在改革之初,体制改革的设计者们并没有打算使民营部门成为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民营经济是在国有经济逐步丧失效率和活力的背景下,被迫和匆忙接纳其发展的。非凡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后,随着中国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国内外经济贸易环境的变化,国有经济体制僵化、经营机制转变迟缓的问题日益凸显,增长速度出现大幅度滑坡,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明显减弱,政府就业和财政的双重压力日益加剧。在无以解困的情况下,政府(非凡是财政日益陷入困境的地方政府)就不得不转而借助民营企业来支持经济的发展。 由于是被动接受,理论
指导的滞后几乎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随着民营经济的飞速发展,这种滞后的问题也就越发突出。不仅对于民营企业的理论研究,诸如运行规律、发展趋势、成功经验和失败启示、未来发展方向等都均远远落后于实践,不能满足民营经济迅速发展的现实要求,而且对于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这一根本问题,也仍然存在熟悉误区或者禁区。例如不少官员嘴上不说,心里害怕被人说成“搞私有化”、“甘当新生资产阶级的保护伞”。认为发展民营经济是权宜之计,并因此而瞻前顾后,顾虑重重;有的人等级观念根深蒂固,总认为国有优于集体,集体优于个体私营;还有的人干脆以异样的眼光看待民营经济,对其发展之迅速忧心忡忡,担心如此下去会冲击社会主义制度,威胁共产党的领导。归纳起来,传统理论所造成的思维定势大体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将民营经济视为异己力量,可以利用而不能信任,可以答应其发展但必须加以限制;二是将之视为补充力量,不承认也不愿接受民营经济已经成为经济主体这样一个现实;三是认为只有在社会注重初级阶段才需要民营经济,因而其不会长期存在。在这样的环境下,民营企业家必然心存顾虑。一些私营企业主认为,宪法修订案尽管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地位,但用词上仍然有失公平。例如宪法规定,要“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对个私经济却是“实行引导、监督和治理”。同时民营企业家对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保护私有财产”也深感不安,相当一部分人静静转移资产,搞几本外国护照,以备政策变化之需。 当前理论滞后非凡突出地表现在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关系上。无可否认的是,随着民营经济的日益成长壮大,两者之间出现利益冲突已不可避免。在社会总资源有限、信贷资金、资本市场份额、投资机会、土地等资源不能均等分配的情况下,资源配置孰先孰后、孰多孰少的标准出现了新问题:究竟应该效率优先还是所有制性质优先?究竟应该奉行公平原则还是区别对待的原则?政府应该与民争利还是让利于民?由于至今对这类重大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实践中必然导致虚多实少、有口号无行动、有政策无落实。十五大以后,全国31个省、区、市差不多都以各种方式表示了对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支持,力度不可谓不大。“但碰到一些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非凡是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经济权益,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改革中发生的产权、债务纠纷,就很难找到哪位领导同志协调解决,经常是在相关部门之间踢皮球。涉及到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理论是非,我们的一些领导往往是‘口欲言而嗫嚅,足将行而趔趄’,实在躲不过,也只好以几句模棱两可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行业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