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治理行政执法中问题及对策
中,对处罚权涉及的范围和程度的熟悉产生了一些分歧,对城市治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领域和职能设置的差别,反映了对城市治理内涵特性熟悉的欠缺。这种熟悉上的误区直接导致了目前全国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城市找不到一个可供参照的范本,使这项工作缺乏一个可行的、统一的工作标准,因此推广起来的难度非常大。有的城市盲目求大、求全,执法领域铺得太宽,结果,与各横向相关治理部门的关系协调困难,纵向的内部治理层次和结构很难理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优势不仅没有表现出来,原有的稳定的治理力量也受到了削弱。现在,全国尚没有一家行政执法部门取得明显的成功,有的试点城市几经周折,这些值得从执法领域和职能的设置上反思。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治理的目标不再是单纯地维持城市的秩序稳定或者单纯地增强城市的经济活力,而是尽量达到城市秩序和活力的协调统一。城市治理的核心是根据城市社会需求,集约城市及其周边腹地各种资源,创造城市最佳综合效益。因此,城市治理要遵循公开、公正、平等、高效、竞争等价值观,保持城市生态环境的整体平衡,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与城市治理以价值观为核心的观念上的转变相适应,城市治理领域在功能、结构和体制方面相应发生转变,城市治理将成为政府领导下由城市内部各个社区、团体、私人共同参与的事业,实施城市治理的组织机构也将顺应这种开放性要求转为精简、高效、友好的,保障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协调服务机构。
城市治理领域实
当前,各地在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导向的城市治理体制改革中,尤其强调对公众要求作出积极回应,对城市建设中物质环境最优化的营造作出回应,对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回应,而不能以追求城市治理组织自身需求满足为目的。也就是说,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不是简单地集中有关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更不是简单地精简多少机构,合并多少支队伍。假如把城市治理机构内部的调整作为目的,把"精简机构,减少编制"作为出发点,以为执法权集中起来就体现统一和"高效",这是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误解,是在封闭的体系内部谋求达到自身平衡。这种基于计划体制的执法模式,将丰富多彩的城市治理执法过程抽象为自身设定的若干原则,忽视了城市治理现象的多样性和治理过程的复杂性,忽视了城市治理与开放性市场的统一和协调,结果欲追求效率但效率低下,想精简机构而治理机构日趋庞大臃肿。只有坚持城市治理执法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由社会发展的规模和进程来自动调节城市治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和力度,才能真正体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价值。
强调城市治理行政执法为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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