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商品房市场相关问题与建议
(十五)、业主委员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不是很及时有效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63以上的小区在商品房交付后1~2年内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原因主要有:第一、没有人愿意负责;第二、业主之间联系不够,没人牵头;第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委员的推举透明度不够或不够民主;第四、相应的法律法规不配套;第五、原开发建设单位不牵头,尤其是原物业治理公司与业主发生了一定的冲突时,原开发建设单位更不愿履行牵头的义务,以至业主入住后,长期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的民主权利与其他权利长期得不到行使和保障。
、业主委员会的设立与物业治理公司的选聘存在弊端
北京市房屋土地治理局《关于全面开展组建物业治理委员会工作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8】308号(下称308号文件)规定:居住小区物业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由小区内产权人、使用人通过产权人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该物业区域内产权人、使用人实施物业治理的主体。成立管委会有利于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利益,有利于规范产权人、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治理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也有利于物业治理市场的形成和规范。因此,组建管委会是实施物业治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
1、行政色彩浓厚,业主的自治性体现的不够
(308号文件)在1998年就规定,要在全市全面开展管委会的组建工作,初步形成以管委会为主体、以管委会“自治治理”与物业治理企业的“专业化治理”相结合的物业治理体制。众所周知,物业治理企业“专业化治理”是市场行为,而管委会的“自治治理”是一种自治性的行为,但目前的管委会从成立筹备组到组建管委会,都不同程度地体现出了较大的行政色彩。
这种行政色彩主要表现在:
1)、(308号文件)规定,各区县小区办应当按照市局《关于开展组建居住小区物业治理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房地物宇【1997】第485号)文件的要求“指导”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治理企业组建管委会。管委会筹备组可以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参加。管委会成立后,可以聘请上述部门成员为管委会“顾问”。
2)、北京市房屋土地治理局《关于开展组建居民小区物业治理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号(下称第485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试点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治理企业应在区县房地局、小区办和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成立管委会筹备组,制订组建管委会实施方案,起草管委会章程。
3)、(30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入住率已超过50的小区,产权人、使用人要求组建管委会的,各区县小区办“应当”向该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治理企业发出通知,限期一个月内开始组建管委会的工作。逾期不组建的,区县小区办“可以”指定产权人、使用人成立筹备组,并按照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成立管委会。这里存在几个问题:
a)、各区县小区办对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治理企业组建管委会是“指导”、“监督”等关系,且有多个婆婆相伴。不可否认,行政干预对早期的小区管委会的成立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既然是“自治治理”,为什么不能由业主们自己成立管委会呢?
b)、“各区县小区办应当向该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治理企业发出通知,限期一个月内开始组建管委会的工作。”但小区办应当什么时间发出通知(这直接涉及到小区办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认定)?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治理企业究竟是二个法人,假如限期内仍不开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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