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正在加强研究,即将出台《关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
搞好协调配合,形成查办案件工作的合力。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之间加强了沟通和联系,初步建立了情况通报、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加大了查办案件工作的力度。辽宁省建立了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及时沟通情况、分析形势、解决问题。山西、湖北等省(市、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建立了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严格防止案件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以罚代刑问题。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探索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商业贿赂成因复杂,涉及很多深层次问题。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逐步铲除商业贿赂赖以存在的土壤和条件。为此,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要求,在自查自纠和查处案件的同时,注重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开展宣传教育,构建防治商业贿赂的思想道德防线。浙江、甘肃、河南、云南、海南、青海等省(区、市)和教育部、国家旅游局、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报纸、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严重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动员大会,促进有关行业协会积极组织相关企业研究工作方案。陕西省抓住一些社会关注的大案,在省内各大媒体多次对案件处理结果、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连续报道,起到了威慑作用。北京、山西等地还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一些已查清的典型商业贿赂案件进行曝光,加强警示教育。
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刑法修正案草案作进一步研究修改,提出修改完善刑法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修改完善刑法关于洗钱犯罪的规定,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务院法制办抓紧进行《反垄断法》的审查修改工作,同时还在积极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筑法》的研究修订工作,以及执业药师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也结合实际,制定有关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
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各地区各部门以治理商业贿赂为契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金融监管体制等改革,健全政府投资、国有资产监管等制度。国家发改委为了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印发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定价、完善监督制度等13条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新药注册与价格审批联动机制,以制止企业通过改头换面规避政府监管、变相涨价的行为。吉林省积极推进政务大厅建设,将分散在各处室的权力相对集中,成立部门行政审批中心,成建制地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办公,在广大群众和有关部门的公开监督下开展工作。广东省推行电子政务和“一站式”审批服务,省、市两级“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将于近期建立。工商总局进一步健全“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和退出,积极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建立相关的激励机制、预警机制、淘汰机制,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和跨行业的反商业欺诈联防体系,积极探索市场监管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银监会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监管规章,引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建设“流程银行”和“四眼原则”,健全内控体系。建设部完善房屋建设招投标制度,加快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改革;推进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制订行业诚信体系标准;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