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食品安全总体形势好转,处于有序可控状态,2008年以来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全市食品安全水平逐步提高。
(三)部门职责及执法依据
1、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对例行监测不合格率较高的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跟踪督导。执法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药管理条例》、《xx省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肥料管理登记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
2、市畜牧局:负责畜禽产品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组织优质畜禽产品的生产;负责畜禽防疫、检疫工作。执法依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xx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疫法》实施办法、xx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
3、市水利局:负责水产品的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发展无公害水产品生产;负责水产品、水产生产投入品和生产环境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水生动物防疫和境内检疫工作。执法依据:《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兽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
4、xx质监局: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执法依据:《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计量法实施细则》、《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认证认可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xx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xx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xx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
5、市商务局:负责生猪屠宰加工环节、酒类产销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假冒名优酒的违法行为。执法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贸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xx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xx省《酒类管理条例》、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
6、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卫生部门。执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公司法》、《广告法》、《商标法》、《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
7、市卫生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和工商部门。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