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方案
被兼并方甲企业是一加工木材的厂家,经评估确认资产总额2000万元,负债总额3000万元。甲企业有一条生产前景较好的木材生产线,原值700万元,评 估值1000万元。甲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力继续经营。 合并方乙企业是一地板生产加工企业。乙企业地板的生产加工主要以甲企业成品 为主要原材料。并且乙企业具有购买甲企业的木材生产线的财力。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初步并购意向,并提出如下并购方案。 方案一:乙方以现金1000万元直接购买甲方木材生产线,甲方宣告破产。 方案二:乙方以承担全部债务方式整体并购甲方。 方案三:甲方首先以木材生产线的评估值1000万元重新注册一家全资子公司 (以下称丙方),丙方承担甲方债务1000万元。即丙方资产总额1000万元, 负债总额1000万元,净资产为0,乙方购买丙方,甲方破产。
三方案甲方的税负分析
方案一:属资产买卖行为,应承担相关税负如下: 1.营业税和增值税。按照营业税和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销售不动产要缴纳5 %的营业税。销售木材生产线属销售不动产,应缴纳1000万元×5%=50万元 营业税。转让固定资产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不缴纳增值税。第一,转让前甲方将其 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二,转让前甲方确已用过;第三,转让固定资产不发生增值。 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条件,要按6%缴纳增值税(工业企业)。
在本例中,木材生产 线由原值700万元增值到1000万元。因此,要按6%缴纳增值税:1000万 元×6%=60万元。 2.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企业销售非货币性资产,要确 认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生产线原值为700万元,评估值为100 0万元,并且售价等于评估值。因此,要按照差额3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为300万元×33%=99万元。因此,甲方共承担209万元税金。
方案二:属企业产权交易行为,相关税负如下:
1.营业税和增值税。按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及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在被兼并企业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 净资产几乎为0的情况下,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 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甲企业 资产总额2000万元,负债总额3000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根据上述规定, 在企业合并时,被兼并企业不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方案三:属企业产权交易行为,相关税负如下: 甲方先将木材生产线重新包装成一个全资子公司,即从甲公司先分立出一个丙公司,然后再实现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并购,即将资产买卖行为转变成企业产权交易行为。
1.营业税和增值税。同方案二,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可从如下两个步骤分析。 第一步:从甲企业分立出丙企业。按照企业分立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被分立企 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