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状况考察报告
市法律服务所的体制和市场状况的情况与市比较相近,但由于对市的调查进路是司法局,调查方式主要是对司法局、法律服务所和律师所工作人员的座谈会和个别访谈,角度不全面,所获得的信息由于被调查者的角色和立场而不免带有倾向性和片面性(这是我们后来又选择由另一进路调查西部县的一个原因),因而在信息的使用上,市的情况可以作为实行同一体制的市的一个注脚。与市不同的是,市是地级市,它以一个农村地区中的城市背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城乡交界地带基层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状况的视角。
⒈市的基本背景和法律服务市场的基本构成
市曾是典型的西部山区县城,于年建为地级市,总共有万平方公里,人口共万,全市有三个国家级贫困县,农村人口占到百分之。目前市开
市当局对于基层法律服务系统的状况的基本评价是,财政支付的司法助理员编制太少,律师也不符合需求。全市个乡镇,乡镇司法所街道办共个,工作人员有人,其中专职从事司法工作的有多人(亦即平均每个所有一个专职司法助理员,其他都是一些兼职),法律服务所有个(其中个与司法所合一),法律工作者人(系指司法助理员以外的招聘人员),其中%在农村。该市一个县城或一个区二、三十万人,大县人口有七、八十万人,法律工作者多人,有五、六十个乡镇达不到一个乡镇有一个司法助理员的标准。全市注册律师人,其中人在市区。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有多个,人民调解员是多。全市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总和与人口比例为:,如果按照市的计算方式,将政府财政编制的司法助理员计入在内,则比例为:。不过由于律师主要集中在市区或者城区范围内,在县级的很少,县级以下的民间纠纷主要是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来提供服务。市基本上有两条线,铁路以北是农村,铁路以南就是发展经济的开发区,所以法律服务是两条线:一条是面向农村,一条是面向城市。由于市的律师有限,政府财政能够支持的司法所也不足,因此在市区和附近地区,有几个法律服务所是完全不靠当地财政支持而靠自身发展起来的。
⒉市法律服务所的基本状况
.法律服务所与基层政府及附属机构之间的关系
“两所合一”的体制:在设有司法所的乡镇,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是两所合一,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但双方在经济上是分开的,法律服务所算是自收自支,司法所是法律服务所的管理机构。司法所的行政职能中包括代表当地党委政府处理一些劳务纠纷,但司法所作为行政机构,解决纠纷应当是免费服务。于是司法助理员同时作为法律服务所的成员,也要办理一些收费服务的法律服务案件,他们与招聘的法律服务工作者通称为法律工作者,与法律服务所之间有一个分配方案和政策,司法局统一规定个人与法律服务所之间是五五分成。所里提成的部分用来搞司法行政工作,但有时个人做司法行政工作时还需要从个人分成的那部分中支付临时费用,事后有的报销,有的不报销。有些所里还从个人上缴的积累资金中给个人办养老保险等。此外,司法所要收一点管理费用。
但事实上,法律服务所的所有人员都被当成行政人员使用。因为司法局有很多具体的行政工作,比如指导人民调解、刑事安置帮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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