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的意见,他们同意流转的土地。所以农户现在再要求要回土地使用权无理。但是法不责众,这样多的农民要地,他们也感到无能为力。 (三)承包者的意见。大多数承包者都已经在土地上进行了很大的投入,他们很想继续承包土地,但是农户不想让他们继续承包下去,强行抢种他们的承包地,有的甚至扬言要搞破坏,使他们萌生退意,认为只要收回了投资或有人赔偿了他们的损失,他们就退出土地。但是他们对收回投资或能否得到赔偿缺乏信心。 (四)乡镇的做法。乡镇领导怕农户集体上访,为了维护稳定,尽量照顾农民。实在解决不了的问题,就把矛盾推向了法院,要求当事人到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五)法院的苦衷。这些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从法律角度看,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但由于这类纠纷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政策性强,所以法院不敢冒然处理。如不处理又与法律规定相冲突,使法院在这类纠纷中处于两难的境地。 四、涉土纠纷可能会造成的影响 一是社会稳定受冲击。涉土纠纷涉及农户、承包人和村民委员会三方利益,有的甚至涉及乡镇政府的利益。处理的不好,就会引起多方不满,特别是农户和现承包人,因为农民看到现在国家的政策很优厚,种地也有很大的赚头,所以现在他们想尽一切办法要要回土地使用权,稍有不满便以上访的方式向政府施压,而他们人数众多、利益一致,很容易引起群体事件;而现承包人因前期投资较大,轻易不肯让出土地使用权,如果一味地照顾农户的情绪,解除他们与村委会的合同,他们的损失也很大,也会不满,甚至发生一些过激行为,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并且从法律角度考虑,承包人的理由大多也能站住脚。因此,种种矛盾交织在一起,怎么处理都会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二是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遭破坏。现在引起纠纷的土地问题当事人双方大部分有书面合同,即使没有书面合同的也都有口头合同,但由于农户的意见大,要地情绪高,所以现在不少镇村都在想办法解除合同,将土地交还农户,使承包者丧失对组织的信任,丧失再投资的信心。这一问题如果全部支持农民的要求,农村的信用危机将更加严重,对以后类似的工作开展埋下隐患。 三是集约化生产、农业产业化的流产。土地流转的初衷是想把土地使用权集中到少数大户手中,形成农业生产集约化,并且带动涉农产业(食品加工等)的发展。现在土地流转不到一年,集约化生产刚刚开始,如再回到一家一户的农业生产路子上去,就会使农业集约化生产、农业产业化流产,使农业生产又走上了回头路。 五、解决这类纠纷的建议 对于法院已受理的这类纠纷,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解决,同时可以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来考虑变更双方的合同,平衡双方的利益。如提高承包金来适当增加农民的收入,承包人不同意增加的则解除他们之间的合同,把土地使用权归还农户。 另外,由于这类纠纷法院处理后难以执行,法院凭现有的能力,根本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因此,建议涉土纠纷还是由政府用政策来调整的比较好。政府部门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l、流转的双方是否出于自愿。《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