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费用等,使得其可行性加强,同时也减轻了纳税人税负。3.便于征纳双方操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通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明确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实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比例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加大了税收执法力度。同时,要求税务机关在严格执行现行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认真落实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为纳税人完税提供便利,做好纳税保证金的退还
工作,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三)《通知》施行的弊端
调查显示,许多人在支持《通知》实行的同时,还指出其有很多弊端,以下列出较为典型的几点:
1.《通知》的施行着实可以抑制炒房现象,但是也会给很多人带来不便,甚至有时候,会使很多真正需要住房的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保障。比如,对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很明显会使二手房交易减少,那么对一些刚工作或者收入不高但急需要买房的人来说,他们的利益就要受损。同时,二手房交易量减少,一时间人们对房子的需求量却不会有太多下降,非凡是中国人口呈上升趋势,对房屋的需求只会有增无减。无论如何,一手房以及租赁房屋的交易一定会有所上升,那么,这种形势下,难免会有部分人利用人们对房屋的需求抬高一手房价格以及租赁房的租金。那么,限制“二手房炒房热”的实质目的——为了限制房价,减少国民对住房的购买负担,就会因为一手房房价的上涨以及租赁房租金的提高变得毫无效益。
2.《通知》中虽然对房屋的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以及有关合理费用做了较为具体的分类以及说明,使税务部门对二手房交易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有一定的帮助,但是,在实际中,它还是存在许多实施方面的问题。比如,二手房市场的买卖双方可能会首先经过协商,把需要上报并且登记的卖房价弄得低于实际的交付款额,而这一现象在笔者对__省__县房产局工作人员进行访问时得知确实存在。那么,这就说明《通知》这项法律条文还存在不足之处,轻易让有些钻法律空子的人得逞。同时,面对一些非凡情况,例如当人情与法有摩擦时,法律条文中不可能应有尽有的列举出来,那么,该如何更为妥善的处理,就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四)对立法部门完善《通知》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些被调查者认为,国家不能用统一的政策对待这一问题,因为每个地方的经济、文化等方面各不相同,有的经济较为落后的地方由于其经济条件限制根本在近期内不会存在什么炒房现象,那假如同样要征收二手房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就很可能会使其地区的房产业受阻,那么,对这些地方而言,虽然《通知》的施行可以预防炒房现象的产生,但是,就其现在本身状况,这是对地方经济的发展没有什么益处,甚至还可能会部分阻碍其发展的。因此,应该因地制宜,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应由各地方政府制定一些相关政策一起实行。
还有一些人指出,国家可以把房屋关系如同对烟草的控制进行治理,那么,就能最有效益的降低“炒房热”。当然,笔者认为这并不妥当,因为国家政府的介入,可能会导致房产经济效益大跌,而且操作困难。
第三个建议是,可以考虑以个人户口为准,限制每个人在同一地区的房子拥有量,最好是在同一地区个人房屋拥有量不超过2所。但是,笔者认为这种方式是治标不治本,因为炒房者可以把属于自己的二手房的以他人的名义办理房产证,而且这种方式也会对许多真正需要房屋的人造成极大不便。
以上,是本人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调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