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号情况;
4、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
5、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三)职责划分:
1、煤矿:由区煤炭局负责,国土、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配合;
2、建筑施工及城区基础设施建设、燃气等:由区建设局负责;
4、民爆器材:由公安分局牵头负责;
5、道路交通:由交警五大队和公安分局、区交通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化工、造纸、冶金、建材、机械等生产经营企业:由区商务局(中小企业局)负责,安监、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配合;
7、电力:由区供电局负责;
8、农机、农村沼气、水利等行业(领域):由农业、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商(区)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宾馆、饭店、旅游景点、学校、医院、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由区公安消防牵头,旅游、文物、教育、卫生、文体、园林绿化、劳动等部门参加,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由质监分局牵头,区直有关部门参加,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易受暴雨、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由国土分局牵头,区直有关部门参加,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督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镇(街办)、区直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政府各部门要责成专门部门、人员,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相关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位的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查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分析督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本地、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于月初,制订下发具体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并报区安委办。
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镇(街办)和区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区安委办要加强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突出重点,全面深入
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全面发动,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又要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和企业,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消防、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切实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抓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