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职责。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1.企业必须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修订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组织岗位操作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举行全员反“三违”宣传活动;
3.组织一次全方位的安全隐患大排查;涉及硝化、氟化、氯化、重氮化、加氢等高危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剧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要聘请专家进行重点安全检查,查找在生产工艺、单元操作、重点反应装置、应急救援预案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
4.企业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建立隐患排查和整改台帐。
5.符合挂设事故隐患告示牌条件的、构成重大危险源场所的,按省局要求规范挂设事故隐患整改告示牌和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并落实整改或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要求企业于5月底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并向当地安监部门上报隐患排查及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二)安监部门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按照国总局省局确定的排查治理范围和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各地安监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有部署对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督查工作。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1.迅速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出部署,要做到层层落实,督促企业尽早、认真落实隐患自查自纠工作;
2.对企业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开展督查。对企业自查出的隐患未制订整改计划的、隐患未排查出的以及以上工作未落实的,予以处罚;
3.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
4.督促企业对危险作业场所、环节安全管理,按照省局四个技术规范性文件落实安全作业措施;督促企业认真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事故隐患整改告示牌”等四项制度;
5.对涉及危险性较大工艺、设备企业开展调查,督促企业对工艺安全、设备设施、自动控制、应急处置、人员资质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管理,引导企业采用dcs自动控制系统,加装报警联锁装置、紧急泄压装置、紧急停车系统等安全设施。
6.对危险化学品主要使用企业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为实施危险化品使用行政许可作好准备工作。
7.按照省局要求,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检查)相关工作制度,六类台帐和安全检查记录,加强档案管理。
8.将企业隐患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建立台帐。6月底前,市安监部门向省局报送企业隐患自查自纠统计台帐及其他工作落实情况的阶段性总结。
9.对被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的企业,到期且整改完成后,安监部门须对企业进行整改验收。逾期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依法予以继续停产整改;对整改无望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10.11月底前,市安监部门向省局报送企业隐患整改落实、打击非法、行政处罚、挂牌等工作台帐及阶段性工作总结。
11.12月底前,市安监局要按照本方案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参照“20*行动”考核办法和考核评分标准,县(市、区)的考核验收工作。
省局将在2009年1月上、中旬对各市的考核验收工作,并将考核验收情况通报全省。
五、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严密部署,广泛发动。
各地安监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总体部署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研究部署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确时间步骤,细化内容要求,严格治理标准,通过及时部署、全面动员、广泛宣传,提高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隐患排查治理效果。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安监部门要从本单位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