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进行erp的建设存在着很多风险。其中,企业的软件选型过程与软件厂商的软件销售过程,这个呈现不同侧面的同一过程,是整个erp工程中最要害的环节之一,一个erp工程最后是否成功和最终目标能否实现,在很大的程度上就在本环节决定。本文正是对双方如何把握这个环节的一点思考,希望能对企业和软件厂商都有所裨益。 引子--博弈是什么
博弈是现实社会活动中一个常见的现象,从简单的两人对弈到社会中复杂的治理与经济决策过程,都存在多种多样的博弈现象。研究博弈现象的理论——博弈论也是现代治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军事科学中应用广泛的一门学科。
通俗地讲,博弈论是一种“游戏理论”,一个博弈的定义是:一些个人、团队或其他组织,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依靠所把握的信息,同时或先后,一次或多次,从各自答应选择的行为或策略进行选择并加以实施,并从中各自取得相应结果或收益的过程。
博弈中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囚犯的两难处境”:
一位富翁在家中被杀,财物被盗。警方在此案的侦破过程中,抓到两个犯罪嫌疑人甲和乙,并从他们的住处搜出被害人家中丢失的财物。但是,他们矢口否认杀人,辩称是先发现富翁被杀,然后只是顺手牵羊偷了点儿东西。于是警方将两人隔离,分别关在不同的房间进行审讯。由检察官分别和每个人单独谈话。检察官说,“由于你们的偷盗罪已有确凿的证据,所以可以判你们一年刑期。但是,我可以和你做个交易。假如你单独坦白杀人的罪行,我只判你三个月的监禁,但你的同伙要被判十年刑。假如你拒不坦白,而被同伙检举,那么你就将被判十年刑,他只判三个月的监禁。但是,假如你们两人都坦白交代,那么,你们都要被判5年刑。”
甲和乙面临着两难的选择——坦白或抵赖。因为假如两个都不招,因为证据不充分,两人都只能判1年。假如一方招了,自己被判三个月的监;而另一方则属被判10年刑。但假如两人都招了,则各判5年。结果是:两个人争先恐后地招了,结坚固实地各判了5年。
因为,每一方在选择策略时都没有“共谋”(串供),他们只是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策略,而不考虑社会福利或任何其他对手的利益。而原本对双方都有利的策略(双方都抵赖)和结局(被判1年刑)就不会出现。
erp选型与销售中的博弈
我们知道,企业进行erp的选型,软件厂商进行erp的方案销售与提供,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与软件厂商应该是合作的关系,怎么会有博弈呢?
笔者认为,由于这一过程中客观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博弈是这个过程中的一个显著特点,我们来看这个过程中最为典型的情形:
首先,不失一般性,我们做如下的假定:
企业实施erp,存在一定的治理需求,是为了实现一定的治理目标,而且通过选型过程来选择产品与方案。
与此同时,软件厂商根据企业的需要,将提供以某种erp产品为核心的解决方案,通过产品与方案来赢得企业的项目合同。
另外,为了简化讨论,这里讨论企业与软件厂商进行erp合作的情况,对于企业、咨询公司、软件厂商三方甚至多方之间合作的情况没有进行说明。可以知道,三方合作与本文讨论的双方合作具有很大的相似性。
由此,在一个erp工程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如下的四种典型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上表中不仅仅说企业“需求明确”,而且使用了“企业充分展示需求”的说法,二者的区别是前者仅仅是企业单方面的需求明确,后者是企业不仅有明确的需求,还包括企业为软件厂商提供了相应的条件,让软件厂商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