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票款,挪用一部分税款等。六是收关系税、人情税。任意降低税率、缩小征收范围或擅自不加收滞纳金,非凡是对个体和临商的征税过程中,将有证户按无证户对待,以集体代替个体,从而在税收上照顾熟人亲友或为行贿人在税收上谋取非法利益。七是利用职务或职权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和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谋取非法利益。八是私设“小金库”,奢侈浪费,私分公共财产。九是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发票,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
3、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导致税
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原因。
就主观方面来说,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封建特权思想在左右一些国家税务人员的行为。二是腐朽、奢侈的生活方式在诱惑每个掌权者。三是拜金主义充斥着个别人的头脑。四是有的干部利欲熏心,甚至铤而走险。五是一些人法制观念淡漠,对有关法律不闻不问,不懂不学,嘴上说“执法”,行动上“违法”。
就客观方面而言,也有诸多因素。一是社会治理体制改革步伐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客观上存在着发生腐败的土壤。二是思想教育滞后。三是机制、制度不完善,职责权限不明确,致使治理环节出现漏洞。四是监督机制不健全,监察方式单一,处理偏宽。
二、强化法制观念,明确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不断增强税务人员的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使他们明确可为与不可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时刻牢记税务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否则即应承担其违法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接受法律的制裁。
税收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在这里,主要介绍一下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我国《刑法》分则第7章第404条、405条对对税收职务犯罪作出了规定,总共规定了三个罪名:一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二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三是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另外,征税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还应追究其与职务有关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例如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挪用公款罪;对征税人员与纳税人共同实施的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应按共同犯罪处罚。
三、突出工作重点,有的放矢地做好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工作
在实践中,税务人员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一些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上。因此,要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建立重点防范制度,变事无巨细为重点突破,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针对性。
(一)对重点对象的防范,即加强对基层“一把手”的监督治理。现行领导体制,很多事情都要“一把手”负总责,由“一把手”拍板定夺,在许多时候“一把手”成了上管不着,下管不了的监督“死角”。而基层“一把手”更是长期工作、生活在基层,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群众监督太浅,法律监督太晚,就可能出现基层领导干部“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不到位”,“以权谋私、以税谋私、为个人和小集体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甚至引发群案、串案或窝案。因此,基层“一把手”这种特定的位置决定了必须加强对他们的重点监督。要通过强化对基层领导干部的政治监督、民主监督、权力运行的监督、八小时外的监督、同级和下级监督以及社会监督,使他们能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同时,自觉履行好“一岗双责”的历史使命,带动、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做到聚财为国、执法为民。
(二)对重点环节的防范,即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税收执法权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