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规则
(四)对业务合同治理、业务流程治理、信息治理等工作,由经营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工作制度并执行。
第七章总经理的考核与激励约束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的考核指标
(一)销售收入;
(二)实现利润或净利润;
(三)应收帐款周转天数、应收帐款帐龄结构、应收帐款总额控制;
(四)存货周转天数;
(五)主要产品质量及产销率(工业
企业);
(六)董事会决定的其他经济指标和治理工作指标。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对总经理实行年薪制,对总经理的绩效评价是确定总经理薪酬以及其他激励的依据。总经理的薪酬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报控股股东备案,经绩效考核后予以兑现。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治理人员的薪酬由总经理进行绩效考核,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述职,主要方式为提交总经理工作报告。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治理人员)到期离任或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需进行经济责任制审计或离任审计。
第三十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治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者公司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在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规则修改时,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修改意见,经总经理提请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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