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一种干预,有助于我们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对保证司法廉洁还是很有作用的。
第四个方面,对于增强我们司法权威还是非常有利。因为实践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它是一个相互的关系,你要实现司法公正,你的司法权威要高,但是你要有司法权威,你必须要有司法的公正做法,你的司法不公正,你的权威就不高。这样人民陪审员大多数是在群众中比较有威信,有威望的,我们通过推荐、选拔,推荐他们的代表来做陪审员。这样他们参加审判就有助于增强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刚才说到同类人员在合议庭里面可能对他们的理解,也看到法院内部的审判过程,当事人增强对法院的信任。也使得当事人能够确信我们法院的裁判的公正性。现在很多人不知道认为法院裁判是不是关着门的,你们是怎么搞的,他们不知道。现在有个陪审员在里面,代表他们的一些想法,这样对法院的威信还是很有好处的,进而也自觉地履行法律的义务,比如判决书需要我履行,就履行了 二是要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法定的任命程序,在特定的案件审理中行使与法官相同权利的普通公民,这个是根据法律确定对陪审员的一个定义。
人民陪审员的主要职责,他在特定的案件审理中是与法官具有相同的权利,这里面主要是什么职责呢?根据案件审理的过程主要有这么几个职责:一个就是审阅案件的材料,第二个就是参与案件的一些必要的调查。还有要参加案件的审理,就是开庭的审理。最后还要参加案件的评议,因为案件审理完了以后,我们合议庭要进行评议,他作为一个合议庭的成员,他要参加这个评议。这个是我们法官的权利,陪审员在案件过程中同样有。
另外,为了保证我们陪审员能够真正地行使他的职权,我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我们陪审员的意见和法官的意见不一致的时候,那么法律也规定必要的时候他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交院长,由院长来考虑是否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来讨论。这些都是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基本的职责。
我想谈到职责同时也要谈一下他的义务,因为他既然作为一个合议庭成员,来行使审判权,他对事实、对法律的审议都要发挥它的作用,对他有一些义务,这个也是我们根据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一些规定。比如保守审判的秘密、注重司法利益,维护司法形象,这些方面做一些工作。我简单地把他的职责和义务介绍到这里。
三是要强化措施,切实把人民陪审员工作做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是第一次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标准高,要求严,必须做好。这就要求不仅陪审员同志们要不断学习、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查明、认识、判断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逐渐具备驾驭庭审、听证、认证的能力,要恪尽职守,秉公办案,充分发挥陪审作用,要严格遵守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树立人民陪审员的良好形象。还必须从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予以充分重视与支持,解决好陪审员的学习培训和工作报酬问题,使陪审员同志无后顾之忧。特别是市法院要准确理解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杜绝“陪审就是陪衬”等错误认识,真正把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加以落实,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职业法官必须尊重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在审判活动中,法官可以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法律提示或引导,但绝对不可以就认定案件事实和具体适用法律加以暗示,以自己的意见去影响人民陪审员,更不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人民法院还将必须与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探索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管理的机制,严格管理,确保人民陪审员真正发挥作用。
同志们,人民陪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