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重要工程:
1.属于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大型影剧院,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展览馆、会展中心;
2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但依法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除外。
第七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告知建设单位。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八条 按照规定必须进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工程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审查其是否包含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按照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工程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审查其是否包含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对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按照规定不予批准。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从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国家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其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法律责任。
第十条 在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省外单位,应当到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和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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