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了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从而也就准确地确定了党、人民与法的关系,就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又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己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只有这样认识问题,人大常委会才能在监督工作中自觉地、切实地坚持党的领导。
二是要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政府、法院、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按照宪法确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一点同西方国家实行的“三权鼎立”政体是有本质区别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是审议、决定国家全局的、长远的、重大的问题。它并不代替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职权。在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又有明确划分。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寺的,都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我国的这种政体有利于各个国家机关各司其职,既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使国家的各项工作能够有效地进行。
三是要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的关系。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吴邦国委员长指出:“人大的最大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最大危险是脱离人民群众。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人大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只有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更好地代表人民,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使人大工作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的意志和愿望是它的全部活动的基础;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是它的全部活动的特点;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它的全部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人大监督应该坚持民主集中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的监督,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这样做,人大监督就能真正体现自身的特点、发挥自身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