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性机遇,吸引国内外的资本、技术、人才参与*开发,加快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除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等国家政策外,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税收和财政优惠政策
(一)对设立在*境内临夏回族自治州、甘南藏族自治州以及张家川、天祝、肃南、肃北、阿克塞等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产业、企业外,从*年到2010年,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内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境内的内资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经财政部门批准,由受益级财政在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中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对省级重点建设项目,除证照费、工本费外,减免在规划、消防、施工审批过程中的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指导性定价的收费按下限收取。
(四)对投资兴办的供排水、垃圾处理等环保和公益性项目,收费标准暂时不到位的,允许同级人民政府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补贴,直到收费标准到位时取消。
(五)鼓励国内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来*投资兴办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决定》(甘政发[*]30号)文执行。
(六)经省级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以科技风险投资为主的省内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从获利年度起,报财政部门批准,5年内由受益级财政在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中给予一定补助。
(七)鼓励国内、国外企业与*境内的科研机构合作。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成功并转制为独立核算的科技型企业后,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年底前由受益级财政在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中给予一定补助。
(八)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经财政部门认定后,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
(九)鼓励跨国公司、外商、外资企业及省外投资企业兼并或收购*境内企业。企业被兼并后,不论被兼并企业是否仍然具备纳税人条件,被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允许用其以后年度与被兼并企业资产相关的经营所得,在合法弥补期限内税前继续弥补。
(十)托管、租赁、承包*境内严重亏损的企业,期限不少于5年的,从获利年度起,经财政部门批准,受益财政第一年至第三年全部、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资产与负债基本持平的国有企业,经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评估并批准评估结果后,在界定清楚收购方法律责任,明确原国有企业债权、债务由收购方承担的基础上,可以实行零资产转让。通过合资、合作、兼并、收购、参股等形式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境内企业,享受外资企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