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价格,鼓励中水循环利用。全面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足额征收、专款专用。
(十六)完善垃圾处理、固体废物处理收费制度。*6年底前,各地要出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调整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十七)合理制定“绿色电力”价格。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01元,专项用于鼓励垃圾发电、风力发电、秸杆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对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的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执行脱硫电价的发电企业,必须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否则不得享受脱硫加价政策。
五、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十八)加强矿产资源、水资源、海域资源、林木资源等各种资源费的征收管理。规范征收行为,将各类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足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对各类资源费减免须按规定审批,并予以公告。征收的各种资源费按规定用途使用,用于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生态建设等方面。
(十九)对于饮用水源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被列入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功能保护区,由相关受益地区财政给予补偿。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省财政按照每亩8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并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市县级生态公益林的生态补偿经费,由市县财政纳入同级预算。对苏中、苏北地区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等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省财政在相关专项资金中适当给予经费支持。
(二十)探索建立上下游地区污染赔付补偿制度。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造成严重污染损害的,上游地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责任主体无法确认的情况下,由上游地区政府赔付补偿。交界断面水质优于考核标准的,下游地区应当给予上游地区必要的经济支持。
六、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经营环保基础设施
(二十一)全面开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市场。降低市场准入条件,让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环境设施建设经营领域。对社会资本投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地方财政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或贷款贴息,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环境基础设施建??
(二十二)建立“污染者付费、治污者受益”机制,对治污投资按照略高于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核定价格和收费标准。采用“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形式加大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采用bot、bt、tot等形式参与经营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用污水(中水)、垃圾处理收费许可质押贷款,筹集城市污水管网和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改造资金。“十一五”期间,省财政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并重点支持苏中、苏北地区。
(二十三)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行优惠扶持。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保障用地。城市污水处理厂用电,按工业用电价格执行。
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发电(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给予财政贴息等扶持。对污水处理企业向排污企业收取的处理费用,暂不征收增值税。新办的城区生活、工业污水处理厂,比照新办公用事业政策,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七、加大财政资金对环保的投入
(二十四)各级财政要将环保投入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