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化征管改革。改革传统的征管模式向现代征管模式转变,改革县级税务机关单一管理型向征收管理服务型双重职能转变,从外延式向以内涵式转变。一是逐步推行县以下税务机关扁平化管理。扁平化管理就是要针对各县(市、区)局的机构、人员编制、内设机构、推行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强化税源精细化管理的需要出发,调整征收一线各环节现有人员配置,确保税收管理员占全体人员比例在50%—60%之间。二是重点税源重点确保税收管理员力量。要按照税源大小、税源结构情况,确保有限的管理力量主要放在重点税源和难于控管的重点户管理上,真正体现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三是建立专业税源管理机构。在机构内设立两个小组:一个是税源管理组,该组由税收管理员组成;另一个是综合分析组,该组由有经验的评估人员、检查人员等组成。在税源管理组建立“管理到户、责任到人、人户对应”的管理模式。综合分析组负责分析税源管理组所收集的纳税人的信息,协助税收管理员进行对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和税务约谈。税源管理机构应积极与其他专业管理机构沟通,形成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税收管理员和税务稽查人员三方密切配合的局面。
二、提升立法层级。税收管理员是税收征管的主要承担者,因此,制定规范、科学符合实际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十分重要。一是提升《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法律地位。近期可将《税收管理员制度》改称“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以局长令下发;远期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员暂行条例》,由国务院发布;按照国家法制建设步骤,可将《税收管理员制度》写进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以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员制度的立法层次和法律地位。二是扩大税收管理员概念范围。应包括税源管理部门中并不直接管户但又从事税源管理的人员,如征管信息的录入、维护、税务事项(定税、减免税、不够起征点户确定)的调查审查人员。三是赋予税收管理员相应政治地位。现在的税收管理员事情最多、责任最大、地位最低、待遇也最差,其他干什么工作都有补助,唯独税收管理员没有相应补助。要在新立法中明确税收管理员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通过建立“税收管理员级别制”和“纳税服务明星”评选活动,并给予一定的物质或职务升迁奖励。四是赋予税收管理员依法处罚和强制执行的适当权限。这是符合《税收征管法》的。在实际工作中,对有些违法行为,如《税收征管法》第60条所列情形和纳税人不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或缴税的,不可能都要求稽查部门一一进行立案查处。
三、规范岗责体系。一是规范属地分类责任管理。税源管理机关在所辖区域内,按纳税人的行业、规模、年平均纳税数量、发票使用情况等特点将纳税人分为不同纳税信誉等级,然后针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发票领购、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纳税服务等方面采取不同的管理和服务措施。对于重点纳税人,可以按行业管理;对于普通纳税人,可以按地域划片管理。二是规范工作日考务平台。借助征管信息化管理手段,通过流程再造,将税收管理员工作流纳入信息自动化管理,将各业务按流转环节细化职责,从接受资料、操作事项、操作时限、传递关系等方面按事先设计的各种工作流转表单,使税务管理工作流程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上按步骤由相关人员进行受理、签收、处理、传递,为税收管理员提供规范、清楚、明确、可预见、可监控的工作信息。同时,税收管理员可通过工作平台登录系统,并及时得到系统提示,系统针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自动比对、分析,促使税收管理员采取相应措施,为纳税人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的服务。系统也同样把税收管理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