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的。再如,“交叉换肾案”中,由于《器官移植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在操作时难以准确把握,以致在不同的医院形成截然不同的认识。这都启示我们一定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把法规规定的内容具体化,增强其可操作性。
二是要体现立法的基本原则,即,坚持法制统一。既要与上位法不抵触,又要与同位法不冲突。
三要突出立法的重点,即,保证立法质量。虽然我们已积累了一定的立法经验,但我们立法背景已发生了相关大的变化,一是上位法在不断出台、修改;二是我们的现实生活也在不断变化,三是人们的思想理念也在不断变化。因此,我们的立法工作不能仅凭经验。有一个“卖草帽的故事”(略),就深刻地揭示了这方面的道理。我们要与日俱进,不能犯经验主义错误。如何做到突出立法重点,提高立法质量呢?我认为,一是要认真论证。没有认真论证,缺乏科学依据,不符合实际的法规根本无法实施;中央电视台“创新”栏目里讲了一个“冰箱设计”的例子(略),充分说明了科学论证的重要性,这是一种理念的差异;二是具体条款的设置要科学严谨,可操作性强。如果法条设置不当,一是加大执法成本,造成执法成本过高。如,英国的禁酒法、我市的《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二是加剧违法现象发生。如,汽车撞人致伤的赔偿额度如果高于撞死的赔偿额度,就会造成撞伤不如撞死的现象;三是会使法律法规苍白无力,失去应有的尊严。如果不进行调研论证,一是缺乏科学依据;二是规定不符合实际;三是根本无法操作。
四要如期完成立法任务,严肃立法计划。正式立法项目是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进行的,个别正式项目没有提前调研,这是在与省人大沟通后,根据客观实际,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出的适当调整。这相对于调研过的项目工作会紧张些,但与之类似的法规在其它城市已有经验可供借鉴,再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修改论证,应该说也没有太大难度。因而只要列入正式立法项目,必须如期完成。
五、相关部门要全程配合。现在出现一种情况,就是我们的有关部门,在法规进入一审二审后,缺乏参与积极性。在去年有两个委局,在法规报省人大审批时,未能派人参加,对提出问题,也无法得到准确解答。因而我们的立法要求相关委局不但要全面配合,而且要全程配合。
另外,有些法规需要相关的配套性文件。比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水库的具体界限规定由市政府来界定,但至今市政府仍未界定。对于这种情况,一是要求我们在立法的同时,这类配套性的文件要同步进行;二是法规公布以后,原则上配套的文件要同时公布;三是至今仍未公布的相关配套文件,要总结教训,及早公布,希望法制局尽快落实。
二、关于调研项目,一要及早准备;二要科学制定,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方案,三要适时提出具体意见。8月底前完成立法调研,提出意见,为编制明年的立法计划提供依据。
三、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在去年颁布的《监督法》中,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用专门一章来规定,可见其重要性,大家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
一是备案审查必须明确专人负责。这里包括人大和政府都要有专人负责,人大在未正式成立备案审查科之前,人大法工委必须明确有专人负责。政府法制局也做同样要求。
二是必须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我市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整体有待加强,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三是必须遵循备案审查的工作程序。省里将会在近期出台具体办法来规范备案审查的工作。
四是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其合法